什麼是監護宣告?
自然人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不能與他人溝通,或不了解他人表達的意思,聲請人可向法院對其聲請監護宣告。
為什麼要為失智家人聲請監護宣告?
1.預防失智家人遭他人惡意騙財。
2.預防失智家人因疾病狀況而做出影響自己或家人的不利決定。
例如:變賣房產。
誰可以提出聲請?
- 本人
- 配偶
- 四親等內之親屬 (父母、祖父母、子女、孫子女、手足、堂兄弟姊妹等)
- 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之其他親屬
- 檢察官
- 直轄市
- 縣市政府
- 社會福利機構
準備文件
- 聲請狀。
新竹市監護宣告聲請書下載連結:https://scd.judicial.gov.tw/tw/cp-3314-66550-204fb-191.html -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、聲請人、擬擔任監護人、共同開具財產清冊者之戶籍謄本各1份。
-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的「醫師診斷證明」或「身心障礙證明」影本。
- 其他法院要求提出的文件。
- 聲請人可向法院推舉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,需檢附「同意書」及「親屬系統表」。
- 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整。
聲請流程